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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
1、落实安全保管。购票户对领购的发票要落实专人保管,做到发票进入保险柜存放,落实防盗措施,纳入防伪税控机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发票前,必须与一税务局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责任书》、《防伪税控机使用管理责任书》,要将专用发票及IC卡分开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内,确保发票(IC卡)保管万无一失。
2、落实登记管理。纳税人对领购的发票必须建立《购、用、存登记簿》,如实填写有关情况。按领购批次的发票实行逐批汇总装订成册,在每册存根联前页附订上该批次的《存根联明细表》的开票明细情况;对已填开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局查验后销毁。
3、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发票及金税卡、IC卡,不得丢失。如果发生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主管分局(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分局会同区局发票等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后,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声明作废。遗失的发票及两卡如发生偷税案件,纳税人应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同时:
1、按程序用中文开具专用发票;
2、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将原整套发票打印“作废”字样,普通发票整套加盖“作废”印章;
3、全部联次一次开具,上下联内容、金额、税额一致;
4、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发票号码顺序同填开日期顺序应当一致;
5、发票联、抵扣联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6、不得开具伪造的发票。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非应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