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要求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我省国税部门201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已开始,并实行新规定。原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制度已取消,纳税人按相关规定申报即可扣除。参加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应于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提交相关资料备案、结清税款。
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
此外,进行2012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的企业应注意,新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新申报表可在海南省国税局门户网站下载。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取消审批制度,采取申报制度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第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第25号公告对各类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包括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以及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做出税收处理。
第25号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的修订,一方面强化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自主申报准确性、真实性的相关责任,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因审批而造成纳税人无法及时申报的情况。除此之外,第25号公告还增加了无形资产损失、关联交易要求证明,且提出损失的证明材料,完善了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资产损失情况复杂多样,因此,第25号公告的附则中确定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新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下简称预缴表)内容有新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下发的新预缴表,原预缴表不再使用。
公告发布后,我省国税部门积极采取相应的贯彻落实措施,及时对网上申报和海南国税门户网站中有关预缴表的内容进行了更新维护,纳税人可登陆海南国税门户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纳税申报中下载新预缴表及其填报说明。
新预缴表所增加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申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如果会计处理上未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预缴纳税申报时,其数额在此行减除;增加的“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行次,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增加的“以前年度多缴应在本期抵缴的所得税额”行次,对企业以前年度多缴应退未退的税额,在预缴时允许抵缴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符少花 编辑)
相关政策条款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